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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为生活垃圾处理立法 生活垃圾将推行收费制度

发布时间:2017-07-19字体大小:

18日上午,《江苏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条例(草案)》提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南报网记者注意到,《草案》明确了江苏推行生活垃圾收费制度,个人生活垃圾不能随意倾倒,大件垃圾不能随意弃置。没有遵守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或会纳入其信息档案。并为了尊重环卫工人及其劳动成果,拟规定每年10月26日为江苏省环卫工人节。 

生活垃圾产生量与日俱增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厅长周岚说,近年来,人们生活垃圾产生量与日俱增,而与此同时,广大垃圾产生者还未形成垃圾分类投放、按时投放的习惯,付费处理的意识还不强,垃圾源头减量机制尚未形成。各地垃圾处理设施选址难、建设难、运行难等矛盾日趋突出,新(改、扩)建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进度受到影响,一些城市已面临 “垃圾围城” 的困境。 

为此,江苏适时制定出台《江苏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条例》。《草案》中明确提出,生活垃圾处理按照“谁产生、谁付费”的原则,推行收费制度。具体来说,城市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制定的收费标准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用。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费用,可以通过农户适度付费、村集体补贴、政府财政补助和社会捐赠相结合的方式多渠道筹集。具体办法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大件垃圾不得随意弃置 

市民重新装修、搬家时,常常回丢掉沙发、橱柜等大型家具。《草案》规定,推进装配式建筑和全装修成品住宅,减少建筑垃圾产生量。单位和个人产生的生活垃圾应当分别投入相应标识的收集设施设备,不得随意倾倒。家具、家用电器等体积较大或者需要分拆处理的大件垃圾,应当投放在指定的堆放点,或者预约再生资源回收站点或者其他收运服务单位上门收集,不得随意弃置。 

那么,监督及处罚工作将由谁来开展呢?《草案》提出,有物业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为管理人;没有物业也没有自行管理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为管理人。单位及其管理区域,产权单位或者使用单位为管理人;公共场所,由管理单位负责等。管理人对分类投放工作进行指导,有权对“不符合要求的行为予以劝告、制止”。 

在垃圾分类清运方面,《草案》要求,禁止将已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混合运输,否则“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运输过程中随意倾倒、丢弃、堆放生活垃圾的,可以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收集运输的单位还要建立管理台账,记录生活垃圾来源、种类、数量、去向等情况,并向城管报告。 

建议垃圾分类标准由各地制定 

垃圾分类在南京已经提出了很多年,但在实际生活中,真正实施垃圾分类的家庭并不多。《草案》明确了城市居住区、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公共场所等区域产生的城市居民生活垃圾的分类标准以及农村地区的生活垃圾分类标准。城市居民生活垃圾的分类标准有三类,一是可回收物,包括纸类、塑料、玻璃、纺织品、金属、家具、家用电器和电子产品等适宜回收和资源利用的生活垃圾。二是有害垃圾,包括废镍镉电池和氧化汞电池、废荧光灯管、废温度计、废药品等对人体健康、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生活垃圾。三是其他垃圾,是指前两项以外的生活垃圾。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环境资源城乡建设委员会在关于该条例草案审查意见的报告中提到,条例草案对城乡生活垃圾采用了不同的分类标准,与地方上已有的垃圾分类标准不太一致 , 建议条例草案对全省不作强制性的统一分类,具体由各地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城乡生活垃圾分类的具体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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